由某、吴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2016-08-02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3民特346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民特346号
申请人由某。
被申请人吴某。
申请人由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由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由某申请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由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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