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初981号
原告:刘永杰,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27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5808110015。
委托代理人:王新志、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淙升,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王戈庄七居委545号。
被告:任春兰,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
原告刘永杰为与被告于淙升、任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任春兰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任春兰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永杰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刘坤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廷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