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岛福美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矫新环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6-21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3执699号之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执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邢路正,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福美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45-8户。
法定代表人矫新环,经理。
被执行人矫新环。
被执行人青岛雅尔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文化路892号。
法定代表人矫新环,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东华祥里8号楼。
法定代表人矫新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1111室。
法定代表人矫新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汇鑫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45-6户。
法定代表人初华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宇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大信镇新华街3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袁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45-6户。
法定代表人矫新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绿都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东大洋社区岙东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绪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45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或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4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玉伦
审 判 员  曹克正
代理审判员  马 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德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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