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吉云与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6-01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3民初753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3民初753号
原告:代吉云,青岛海洋化工厂退休职工。
被告: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迟进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娅利,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会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吉云与被告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吉云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吉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雪梅
人民陪审员  曲立忠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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