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
负责人段红涛,行长。
被执行人王凯,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王献军,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斌
审 判 员 徐立亭
代理审判员 马 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