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玉与韩海明执行裁定书

2016-05-25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3执886-1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执886-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宝玉。
被执行人韩海明。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政
审判员 吕建刚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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