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丕海与杭州奥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5-2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02民初20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民初20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奥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杭州奥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利华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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