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朱红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5-10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2民初1138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2民初1138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
负责人杨威,行长。
委托代理人左娜,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红卫。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朱红卫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朱红卫的身份证明,无法证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确实存在,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春
人民陪审员  张严之
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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