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与青岛星电电子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3-25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3执43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3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李丽,青岛星电电子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青岛星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古桥健士,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青岛星电电子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星电电子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支付案款人民币14535.9元,向法院交执行费118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此请人执结青李劳人仲案字<2015>第31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矫仪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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