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秀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3-07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3民初241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3民初241号
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斌,山东紫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亚妮,山东紫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秀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秀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秀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程程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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