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林殿锋、王振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2-17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5)城商初字第1858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商初字第1858号
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谷努。
被告林殿锋。
被告王振香。
被告刘瑞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殿锋、被告王振香、被告刘瑞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8元,减半收取57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克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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