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回某、张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12-08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5)李民保字第37-1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李民保字第37-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回某。
被申请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回某、张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回某、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提供担保,其中200000元已经交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刘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支行某某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卡号:628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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