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森与青岛东金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丁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11-10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5)黄民初字第901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民初字第9015号
原告张森,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代理人何斌,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金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湑龙,职务董事长。
被告丁湑龙,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森与被告青岛东金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丁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82元,减半收取12641元,由原告张森负担。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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