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调确字第230号
申请人薛某,****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单某甲,****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单某乙,****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薛某与申请人单某甲、单某乙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薛某与申请人单某甲、单某乙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被继承人单某存入中国**储蓄银行(账号为03×××**)的存款及利息归申请人薛某继承所有;
二、被继承人单某存入中国**储蓄银行(账号为03×××**)的存款及利息归申请人薛某继承所有;
三、被继承人单某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3×××**)的存款及利息归申请人薛某继承所有;
四、被继承人单某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3×××**)的存款及利息归申请人薛某继承所有;
五、座落于青岛市**路**号***户(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的房屋一处归申请人薛某继承所有。
经查,被继承人单某(身份证号:××,于****年*月**日死亡)与申请人薛某共生育二个儿子,单某甲、单某乙。被继承人去世后,申请人未再婚。被继承人单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单某名下有:存入中国**储蓄银行(账号为03×××**)的存款及利息;存入中国**储蓄银行(账号为03×××**)的存款及利息;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3×××**)的存款及利息;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3×××**);位于青岛市**路**号***户房屋一处。
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薛某与申请人单某甲、单某乙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卫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