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民初字第8452号
原告: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恒泰商城23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081175-5。
法定代表人:常学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丰,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月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月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忠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