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黄执字第2403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见,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王德茂,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王永见与被执行人王德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37.5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5037.50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 王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