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中与李磊、白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5-08-04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5)黄执字第167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黄执字第1670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中。
被执行人李磊。
被执行人白云。
申请执行人徐建中与被执行人李磊、白云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49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83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房产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经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6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付波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会欣
执行结案情况报告表
执行案号
(2015)黄执字第1670号
案由
借贷
申请
执行人
徐建中
被执行人
白云、李磊
执行标的
508360元
执行情况
上列当事人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经讨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收取执行费情况
当事人告知后意见
同意案件本次终结执行
结案方式
终本
结案原因
无财产
庭长意见
阅卷笔录
时间:2015年4月26日
申请执行人:徐建中
被执行人:李磊、白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标的:508360元
应收取执行费7484元
注意:
阅卷人:王会欣
执行方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制定如下执行方案
1、审阅法律文书及执行案件立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
2、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
庭(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令其自觉履行义务。
3、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金融借款合同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作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或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付款的和解协议。
4、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根据案情及执行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相应执行措施。
5、做好卷宗的装订工作。
王会欣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法办案稳定风险评估防范表
填报日期:2015年4月26日
案号
(2015)黄执字第1670号
评价等级
二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承办部门
执行二庭
承办人
王会欣
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及时调查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同时,注重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避免激化矛盾。
填报人
王会欣
审核庭长
徐付波
审核院领导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5年7月31日
地点:执行局二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徐付波、张培荣、王连敬
书记员王会欣
办案人: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黄执字第1670号一案,执行标的5083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产、银行、工商等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下落不明,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建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提请合议庭研究。
徐付波:同意。
张培荣:同意。
王连敬:同意。
讨论结果: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呈批表
执行案号
2015黄执字第1670号
案由
借贷
执行依据
2013黄民初字第4925号判决书
申请
执行人
徐建中
被执行人
李磊、白云
执行标的
508360元
案件执行情况及
终结执行
原因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房产等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讨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合议庭
讨论结果
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庭长意见
局长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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