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黄执字第1694号
申请执行人:李汝泉,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华,居民。
申请执行人:孙爱芹,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敏。
法定代理人:孙爱芹,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晨阳。
法定代理人:孙爱芹,居民。
被执行人: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汝泉、李华、孙爱芹、李敏、李晨阳与被执行人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1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付款14110元(含执行费11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青民五终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付波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