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俊来与青岛伟祥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7-16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5)李民初字第529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李民初字第529号
原告魏俊来。
委托代理人陶兴誉,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萍,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伟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王风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全德,青岛伟祥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崇波,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俊来与被告青岛伟祥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俊来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俊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密亮
人民陪审员  董利元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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