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7-01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5)黄民初字第460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民初字第4605号
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赵于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敏,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宗祥,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宁
代理审判员 牟 林
人民陪审员 王沛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玉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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