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全英与邢家玮、青岛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6-23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3)北民初字第1342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初字第1342号
原告苏全英。
委托代理人徐胜利。
被告邢家玮。
被告青岛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52号。
法定代理人牛瑞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全英与被告邢家玮、被告青岛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全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36元(原告已缓缴),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20元,公告费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左 杰
审判员 孙 婷
审判员 陈晓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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