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区支行与宋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06-01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5)黄执字第1749号

{C}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黄执字第174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区支行。
被执行人:宋梅,女,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4309.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慎芳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