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勤与由丕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03-31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5)崂执字第580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崂执字第5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正勤。
被执行人由丕宙。
申请人王正勤与被执行人由丕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26500元,本案执行费298元,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之后经调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9)崂民二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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