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1-08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5)南民初字第10197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197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遗漏被继承人程淑英其他继承人,因此,本案缺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王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辛双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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