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利与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12-10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4)黄民初字第5309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黄民初字第5309号
原告徐正利,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郝守勇,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467号汇商国际16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岳安,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正利与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魏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飞、人民陪审员赵妍阳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正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徐正利负担。
审 判 长  魏 来
审 判 员  韩 飞
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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