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民辖终字第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高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清算组负责人张日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市政公用局。
原审第三人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辖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人于翠成,局长。
上诉人青岛高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三辖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诉讼标的额为6696万,已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本案属于青岛市中级法院审理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已生效的(2012)崂法清(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活卓投资有限公司、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青岛高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予以受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案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