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风臻与青岛华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4-11-20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4)黄执字第445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黄执字第4450号
申请执行人管风臻,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华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元广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管风臻与被执行人青岛华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开劳仲案(2010)第84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540.00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开劳仲案(2010)第84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人民陪审员 卢 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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