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杰与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11-03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4)李执字第1203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李执字第1203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杰。
被执行人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常青,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杨永杰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45.84元及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乔培清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