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厚艳与青岛久红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09-18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4)城民初字第3760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城民初字第3760号
原告宁厚艳。
委托代理人李瑞庆,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萍,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久红纺织品有限公司。
原告宁厚艳与被告青岛久红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厚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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