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07-31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4)城执字第1234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城执字第1234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倩,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乙。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少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付款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少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兰清芬
审 判 员  蒋 涛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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