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与青岛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07-03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4)城执字第1098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城执字第1098号
申请执行人林春,农民。
被执行人青岛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4035198-1。
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林春与被执行人青岛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蒋 涛
审判员 陶志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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