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淑平宣告李福鹏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06-23
青岛海事法院 (2014)青海法宣字第71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海法宣字第71号
申请人:康淑平,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申请人康淑平要求宣告李福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李福鹏,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生,山东省荣成市崖头镇地宝圈村103号人,系“鲁荣渔52065”号渔船船员。申请人康淑平与李福鹏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9日,李福鹏随“鲁荣渔52065”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期间,落水失踪,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李福鹏。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李福鹏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4年3月24日发出寻找李福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福鹏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福鹏随“鲁荣渔52065”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且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李福鹏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福鹏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卫东
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
代理审判员  王妍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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