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荣与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4-06-10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青行申字第1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青行申字第1号
张富荣诉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北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富荣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富荣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祝 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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