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全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3-10-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青刑执释字第1643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刑执释字第1643号
罪犯张坤全,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上列罪犯因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9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市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一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
罪犯张坤全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坤全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四年九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宁
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
代理审判员  杨 克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