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刑执释字第1643号
罪犯张坤全,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上列罪犯因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9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市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一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
罪犯张坤全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坤全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四年九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宁
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
代理审判员 杨 克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