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柏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柏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妍阳
(2013)黄民初字第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