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龙假释裁定书

2013-01-3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青刑执释字第85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刑执释字第854号
罪犯李祖龙,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
上列罪犯因贩卖毒品罪,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以(2012)即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一年三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
罪犯李祖龙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祖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莉
代理审判员 杨 克
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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