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孙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07-10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1)崂执字第290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崂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2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李建才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牟孝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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