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崂执字第38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翔丰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峰,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进宝,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翔丰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2000.00元,执行费48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0年9月10日全部标的执行完毕。
至此,全部标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9)崂民二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曲启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