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3-1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11刑初192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0)鲁0211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09年9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春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烟台东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烟台东五路与台兴一路路口,与邱某某驾驶鲁B×××××号轿车沿台兴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相撞,致两车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臧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经吹气检测,臧某某的酒精含量143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臧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告人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一万。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1月10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臧某某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
经本院委托,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出具青黄司评字(2020)5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被告人臧某某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臧某某有前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臧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臧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