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0)鲁021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7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朱业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步行街的唐会KTV内,被告人李某在劝醉酒顾客薛某某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撕打。被告人李某用拳头将薛某某眼部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薛某某眼部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本院委托,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出具的济历城司查(2020)33号调查结果为:被告人李某社会表现一般,未发现此案对其居住地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