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兴田,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超,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广,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店)。
上诉人高兴田、上诉人高超与被上诉人黄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兴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高超、黄金广共同承担20万元本金;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8日借款5万元,2018年9月3日借款5万元,2018年9月27日借款5万元,2018年11月4日借款5万元,黄金广和高超借用高兴田20万元本金用来偿还其夫妻双方经营超市所负的债务。
高超辩称:案涉借款高超不知情,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黄金广辩称:案涉借款只跟高超说借款5万元,其他借款都瞒着高超。2019年4月黄金广还了1万元本金。
高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超对5万元不承担还款义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3日,黄金广向高兴田所借的5万元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虽然该借款发生在高超与黄金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据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高超不应对该5万元承担还款义务。
高兴田辩称:案涉20万元借款分四笔借给黄金广,用于偿还其夫妻对外所欠的债务35万元中的20万元,黄金广和高超已经现在已经离婚,当时他们称是为了逃避责任而虚假离婚。一审中高超明确承认借款5万元,二审中其连5万元都不承认了,明显是为了拖延时间。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是家庭生活及生意经营,因此高超称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与合同约定不符。
黄金广辩称:该5万元借款虽然高超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了,但该借款由黄金广偿还,不用高超还。
高兴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金广、高超偿还高兴田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及律师费1万元;2、黄金广、高超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兴田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四份、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四份,以证明高兴田分四次各借给黄金广5万元并存入黄金广的银行账户,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其中2018年11月3日的借款合同高超签字。经审查,高兴田提交四份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分别为2018年6月27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3日,除签订时间为2018年9月3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0万元外,其余三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均为5万元,四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均为月利率2%,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计算,如逾期还款,借款人自愿向出借款人每日按借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滞纳金,除签订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外,其余三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均为7天。四份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处均署有黄金广的名字,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3日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外还署有高超的名字。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四份分别载有高兴田于2018年6月27日、2018年9月2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3日转账黄金广5万元的内容。对于借款利息问题。高兴田主张,高兴田于2019年4月11日收到了黄金广偿还2018年6月27日借款5万元自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共10个月的利息1万元。对于每笔借款剩余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19年6月28日起、2018年9月3日起、2018年9月27日起、2018年11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高兴田主张,因黄金广、高超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黄金广、高超经营的超市,黄金广、高超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高超质证后表示,对于签订时间分别为2018年6月27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26日的借款合同,因高超没有签字,高超没有核实真实性,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3日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借款5万元未用于黄金广、高超的家庭生活。高超认可高兴田主张的四笔借款发生在黄金广、高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高兴田主张的借款本息是否是黄金广、高超的夫妻共同债务;2、黄金广偿还的1万元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黄金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黄金广未到庭对高兴田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四份借款合同签订后,高兴田按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黄金广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签订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高兴田随时可要求黄金广还本付息。高兴田主张签订时间分别为2018年6月27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26日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是黄金广、高超的夫妻共同债务,因高超未予认可,高兴田未举证证明借款用于黄金广、高超的夫妻共同生活,不予认定。对于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3日的借款合同的借款,因黄金广、高超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应当认定是黄金广、高超的借款,黄金广、高超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高超主张该笔借款由黄金广转给了案外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黄金广处分款项与高兴田无关,对高超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黄金广转入高兴田账户的1万元,双方未约定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应认定黄金广偿还了高兴田发生在先的借款利息。高超主张系偿还了借款本金,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且高兴田未予认可,不予支持。高兴田主张的四笔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不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因黄金广、高超已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高兴田要求黄金广、高超承担律师费,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黄金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兴田借款本金15万元并给付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5万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算,5万元自2018年9月3日起算,5万元自2018年9月27日起算,但应扣除黄金广已付利息1万元);二、黄金广、高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高兴田借款本金5万元并给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高兴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6120元,由高兴田负担291元,由黄金广负担5829元,高超对黄金广负担的5829元中的1457元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高兴田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青岛融诺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黄金广签订的借款协议微信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黄金广向该公司借款,高兴田将款项转到该公司工作人员账户,用于偿还黄金广的借款。证据二、高兴田与黄金广的短信截图打印件三份。证明:涉案20万元借款黄金广告知过高超。高超质证称:证据一是黄金广向青岛融诺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借款,与高超无关,高超不知情。证据二,高超并不知情,高兴田是以青岛融诺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找高超签字,对于5万元借款高超签字了,其他的借款不知情。黄金广质证称:对证据一没有异议,是高兴田帮忙联系向青岛融诺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借款,黄金广自己偿还给青岛融诺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10多万元,不是高兴田替黄金广偿还。证据二,高兴田让黄金广把借款的事告知高超,但黄金广没有告知高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关于2018年11月3日金额为5万元的借款,因黄金广、高超均在该笔借款的《借款合同》和《收款收据》上签字,故一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为黄金广与高超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另外三笔金额均为5万元的借款,均是黄金广以其个人名义向高兴田所借,高兴田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三笔借款用于黄金广与高超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认定另外三笔借款不是黄金广与高超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高兴田预交4300元,高超预交1050元),由高兴田负担4300元,由高超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张仁珑
审判员 张馨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冷晓燕
书记员 姜青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