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72民初195号
原告:徐领,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顺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临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效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福龙,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徐领与被告寿光顺和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被告寿光顺和船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41272元及相应利息;2、对“顺和618”轮享有船舶优先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5月5日,原告在被告所属“顺和618“轮任船长一职,在船工作每月工资为人民币28000元,直到原告2018年5月5日在羊口海事处当天办理了离职手续,仍有51590元工资拖欠,2018年10月7日至9日,本人亲自到被告处索要未果,2019年春节附近,被告发放所欠工资51590元的20%作为安抚,并声称剩余下部分会分期发放,时至今日剩余工资41272元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寿光顺和船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欠付工资数额有异议,应为36279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欠付工资的数额,被告称曾于2018年1月10日向原告支付的5000元未入账,为此提供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银转账凭证一份,据此其认为欠付工资数额为36279元。原告对于被告的上述证据及主张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双方核对,原告认可被告欠付工资的数额为36279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20年1月10日)起支付相应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因原告主张的工资系2018年5月前产生,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故原告丧失对“顺和618”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6279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寿光顺和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领工资36279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被告寿光顺和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明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