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成莲,女,1941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6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成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变叶、郭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成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孙成莲携带“法轮功”宣传单等物品至本市市北区昌乐路、青海路等处,在墙壁张贴反动传单。后被告人孙成莲在本市市南区红山峡路X号XX户住处被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搜出“转法轮”“各地讲法”等书籍23本、一元面值反宣币257张、手写“法轮功”学习笔记3本、李洪志画像1个。经认定上述物品均系宣扬“法论功”内容的非法宣传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成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系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
被告人孙成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孙成莲携带印有“法轮大法好”等内容的宣传品至青岛市市北区昌乐路、青海路、大港三路等处,在墙壁上进行张贴。后被告人孙成莲在青岛市市南区红山峡路X号XX户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在其住处查获“转法轮”、“各地讲法”等书籍23本、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一元面值人民币257张、手写“法轮功”学习笔记3本、李洪志画像1个。经认定,孙成莲张贴的宣传品以及被查获的物品均系宣扬“法论功”内容的非法宣传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成莲系被在其家中抓获。
(2)被告人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成莲主体身份情况,案发时其已满七十五周岁。
(3)见证人基本情况证实,本案两名见证人王某、陈某1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孙成莲查体记录、报告单证实,其身体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孙成莲是其妻子,原先是临沂莒南县实验二小教师,其从十多年前其就知道她信奉“法轮功”邪教,其跟她说过,不让她再参加邪教组织。2018年6月3日9时许,其妻子从家里出去,她有乘车卡,应该是乘坐公交车出去的,去过哪里其也不知道。2018年6月5日下午警察来到其家,当时其也在现场,警察说其妻子在6月3日在马路上张贴了多张宣传“法轮功”标语。警察从其家里搜出“法轮功”的书籍7本、书刊16本、印有“法论大法好”字样1元人民币257张、笔记3本、饰品1个、火柴3盒、画像1个,这些都是用来学习跟宣传“法轮功”的物品。其一直反对她信奉法轮功邪教组织。不知道她用来学习跟宣传“法轮功”的物品是从哪里来的。监控里贴法轮功标语的人是其妻子孙成莲,这些红色字体写着“法论大法好”的黄底长条纸,这些字是其妻子写的。
证人陈某1辨认了被告人孙成莲贴宣传标语时所穿的衣物。
(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孙成莲的女儿。十多年以前其就知道孙成莲信奉“法轮功”邪教,其家里人不让她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她不听家人劝阻。2018年6月5日下午警察打电话跟其说,6月3日9时许其母亲从家里出去张贴宣传“法轮功”的标语。其回家后看到警察从其家里搜出“法轮功”的书籍7本、书刊16本、印有“法论大法好”字样1元人民币257张、笔记3本、饰品1个、火柴3盒、画像1个,这些都是用来学习跟宣传“法轮功”的物品。这些物品不知道从哪里来的,监控里面张贴材料的是其母亲。
证人陈某2,辨认了从被告人孙成莲家中搜出的物品。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市北区大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2018年6月3日上午10时许,在走访社区例行检查消防设施途经本市市北区大港三路附近时,看到一名头戴白色太阳帽、棕色太阳镜、身穿花色上衣,身高约1.6米的老太太在沿途的墙壁上张贴宣传单一类的东西。刚开始其没在意,等过了大约2分钟,其回头发现老太太不见了,其就好奇老太太张贴的是什么东西。等其靠近一看,墙壁上张贴的是印有“法轮大法好”等字样的宣传贴纸。看到此种情况,其立刻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书记汇报了此事。
证人赵某辨认了张贴“法轮功”传单的被告人孙成莲。
(4)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3日10时许,赵某跟其说在本市市北区大港三路、昌乐路、青海路一带发现一名老太太张贴法轮功宣传材料。当日11时许,其所在的大港路社区工作人员分三组,一组两个人一起寻找排查。其跟社区主任一组,走到青海路与昌乐路路口的时候,在电线杆上发现了有关宣传法轮功的贴纸,这些黄色不干胶贴纸,上面的字都是红色的,写的“法轮大法好”,还有“真善忍好”。当时其几人把宣传“法轮功”的贴纸都撕下来了。然后三个小组都集合在一起,一共发现宣传“法轮功”的贴纸10多张。随后其几人把宣传“法轮功”的贴纸一起交到了派出所
3.被告人孙成莲的供述,供认了从其家中搜查处出的宣传“法轮功”的书籍、人民币、笔记、饰品、火柴、画像等是其所有。当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4.青岛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出具的认定意见,认定在被告人孙成莲住所地查获的“转法轮”“各地讲法”等书籍23本、一元面值反宣币257张、手写“法论功”学习笔记3本、李洪志画像1个,均系宣扬法轮功内容的非法宣传品。
被告人孙成莲张贴的印有“法轮大法好”等内容的宣传品均系宣扬“法轮功”内容的非法宣传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5日分别对被告人孙成莲的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住处市南区红山峡路X号XX户搜出印有“法论大法好”字样的一元面额的人民币257张,印有《明慧周刊》等字样的书刊、书籍共计23本,“法轮功”学习笔记3本,李洪志画像1张、嫌疑人在街上作案时穿戴的太阳帽1顶、黄色花上衣一件、挎包一个、太阳镜一副。嫌疑人制作反动宣传品的工具红色油性笔3支,塑料不干胶纸30张(黄色、紫色、绿色),琴岛乘车卡一张。
(2)相关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证人邹某处调取办事处工作人员揭下的印有“法轮大法好”等字样的不干胶宣传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成莲当庭递交悔过书表示与邪教“法轮功”划清界限,并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成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惩处。该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成莲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在一审判决前能够悔罪积极预交罚金,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十七条第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成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孙成莲处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法轮功”内容的不干胶宣传品均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三、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孙成莲处扣押的太阳帽1顶、黄色花上衣1件、挎包1个、太阳镜1副、红色油性笔3支、塑料不干胶纸30张、琴岛乘车卡一张,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 单文彬
人民陪审员 王祯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