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1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迟进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飞,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勇,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上诉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盈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孙勇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勇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据,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后,盈秀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孙勇交付了涉案房屋,孙勇于2019年7月22日提起诉讼要求盈秀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对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在孙勇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孙勇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孙勇所述曾向盈秀公司主张违约金较为合乎情理,没有事实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孙勇在起诉之前从未向盈秀公司提出过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自然也不存在盈秀公司拒绝其请求的问题。请求依法改判。
孙勇未答辩。
孙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盈秀公司向孙勇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506元;2、诉讼费由盈秀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3日,孙勇、盈秀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孙勇购买盈秀公司开发建设的青岛市金沙路12号(盈秀花园)1号楼2单元xxx户房屋,房屋总价款255306.66元,合同约定盈秀公司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向孙勇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计算支付违约金。孙勇按约向盈秀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一审庭审中,孙勇自认盈秀公司于2014年8月1日交付房屋。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孙勇的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孙勇称多次向盈秀公司主张过违约金,并于2016年11月29日补交购房款时向盈秀公司主张过违约金,在2016年12月小区业主通过媒体向盈秀公司主张过违约金,盈秀公司对孙勇所述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孙勇与盈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孙勇称其多次向盈秀公司主张违约金,并于2016年11月29日补交购房款时向盈秀公司主张过违约金的意见,结合孙勇提交的购房款发票记载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的事实,孙勇所述曾多次向盈秀公司主张违约金,合乎常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孙勇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盈秀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盈秀公司逾期向孙勇交付房屋,应支付孙勇逾期交房违约金6969.87元(255306.66元×0.0001×273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一审判决: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孙勇支付违约金6969.8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勇负担3元,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盈秀公司与孙勇于2011年12月签订的涉案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孙勇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盈秀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2013年10月30日之前交付涉案房屋,其于2014年8月1日才交付涉案房屋,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审对此处理正确。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盈秀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孙勇交付涉案房屋时,未明确表示不予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孙勇于2016年11月29日补交购房款,盈秀公司于当日为孙勇出具购房发票时亦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孙勇于2019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盈秀公司主张孙勇的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盈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安太欣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于遨洋
书记员 王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