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特453号
申请人:张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张某1申请宣告张某2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1称,申请人张某1之父亲张某2于2004年开始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某2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某2,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系申请人张某1之父亲。张某2于2004年与家人失去联系。张某1于2010年1月14日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鞍山路派出所报案失踪,经查找无下落后,张某1向本院申请张某2死亡。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张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某2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2于2004年与家人失去联系后,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张某2死亡。申请人张某1系张某2之女儿,现申请宣告张某2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2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