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盛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曹雪峰、淄博永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1-2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9531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9531号
原告:日照盛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孔超,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曹雪峰,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淄博永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星,职务董事长。
原告日照盛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货代公司)诉被告曹雪峰、淄博永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成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盛隆货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孔超、被告曹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顺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第二次开庭,原告盛隆货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孔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雪峰、永顺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隆货代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7日3时30分许,被告曹雪峰在青岛市黄岛区驾驶被告永顺物流公司所有的鲁C×××××/鲁CE386挂号重型半挂车(以下简称鲁C×××××/鲁CE386挂号车)沿红柳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赵家路段时与原告的鲁L×××××/鲁LW002挂号重型罐车(以下简称鲁L×××××/鲁LW002挂号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鲁L×××××/鲁LW002挂号车漏油,曹雪峰受伤。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岛大队认定曹雪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系营运车辆,产生停运损失,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曹雪峰辩称:对事故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其系被告永顺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永顺物流公司未到庭,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2月17日3时30分许,被告曹雪峰在青岛市黄岛区驾驶鲁C×××××/鲁CE386挂号车沿红柳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赵家路段时,适遇原告之驾驶员郭士稳驾驶的鲁L×××××/鲁LW002挂号车在前方停车等待信号灯,鲁C×××××/鲁CE386挂号车的车头与鲁L×××××/鲁LW002挂号车的车尾相撞,致两车损坏,鲁L×××××/鲁LW002挂号车漏油,曹雪峰受伤。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岛大队认定曹雪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士稳不承担事故责任。鲁C×××××/鲁CE386挂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永顺物流公司。鲁L×××××/鲁LW002挂号车的登记车主为原告盛隆货代公司,具有道路运输资质。
2、2020年1月10日,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停运损失意见书:鲁L×××××/鲁LW002挂号车在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的每日平均停运损失为1008元/天。原告为此花费评估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评估意见书、评估费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庭审意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分析认定:
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主体及赔偿方式。
对于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到庭原、被告均无异议,且交警部门调查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并认定由被告曹雪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曹雪峰作为直接侵权人,无证据其系被告永顺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永顺物流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未到庭陈述其与被告曹雪峰之间的关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诉求的经济损失中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的确定。
1、停运损失。对于单日停运损失,根据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停运损失意见书为1008元/天;对于停运时间,原告主张11天,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车辆损失情况,该维修时间尚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停运损失总额为11088元(1008元/天×11天)。
2、评估费。原告因评估停运损失花费评估费3000元,该费用系本次诉讼的必要、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14088元,由被告曹雪峰与永顺物流公司连带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雪峰与淄博永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日照盛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停运损失140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可支付至原告账户,户名:日照盛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账号:81×××50、开户行:日照银行石臼支行、行号:313473200046)。
二、驳回原告日照盛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146元,被告曹雪峰与永顺物流公司承担129元(支付至原告以上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鹏
书记员邢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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