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勇危险驾驶速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17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12刑初43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2刑初43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暂住本市崂山区李家下庄1,户籍地四川省乐至县石湍镇朝阳店李家沟村。2019年5月24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1 4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吴某于2018年5月2日18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本市崂山区海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距崂山一中100米处,撞向王方刚驾驶的鲁B号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吴某已赔偿王方刚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 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吴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5月11日主动到案。经检验,吴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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