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21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82刑初114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82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辩护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董某,女,1998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廖天娇,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2月19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青岛市即墨区某交叉路口北侧时,从右侧超车过程中与顺行在前的被害人李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颅脑损伤死亡,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董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次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董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卫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张豪杰

书 记 员 田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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