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祥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1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03刑初125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3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鹿祥成,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2016年9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9月2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0月2日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指控事实

2019年8月30日0时52分许,被告人鹿祥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鲁B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胶州湾高速公路黄岛东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1mg/100ml。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鹿祥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后被告人鹿祥成被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撤销假释,执行有期

徒刑一年零十一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鹿祥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鹿祥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鹿祥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鹿祥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判决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刑更158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鹿祥成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鹿祥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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