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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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葛茂颖,男,2000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身份号码3715XXX92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莘县大张家镇西仓村21-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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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10月1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葛茂颖至本市市北区四平支路XX号楼下,盗窃孙某志停放于此的白色陆豹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 978元)。后因无法启动电动车,葛茂颖将电动车丢弃于本市市北区和兴路、长春路路口,逃离。 后被告人葛茂颖被抓获到案,被盗电动车被找到并发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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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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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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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葛茂颖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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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茂颖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葛茂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发还的情节已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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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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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葛茂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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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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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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