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茂颖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1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03刑初60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3刑初6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葛茂颖,男,2000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身份号码3715XXX92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莘县大张家镇西仓村21-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0月1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葛茂颖至本市市北区四平支路XX号楼下,盗窃孙某志停放于此的白色陆豹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 978元)。后因无法启动电动车,葛茂颖将电动车丢弃于本市市北区和兴路、长春路路口,逃离。

后被告人葛茂颖被抓获到案,被盗电动车被找到并发还。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葛茂颖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茂颖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葛茂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发还的情节已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葛茂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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